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清溪镇印发实施《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设立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资金,建立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长效管理机制,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万元。
《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对举报对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与方式、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奖金申领方式、举报人保密以及相关举报奖励细节等六个方面进行明确,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其中,清溪镇举报奖励范围: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化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酸洗、脱脂、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重污染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的;
(四)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擅自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群众发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通过邮件、信函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经清溪环保分局受理和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有效实名举报给予奖励,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