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需要,广东为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条例从重污染天气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城市布局要充分考虑大气通风廊道建设等多个方面有“创新”。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为限制机动车行驶、企业停产停业、学校停课提供法律依据。条例指出,当面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等措施。
在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该条例提出更强措施,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中特别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这一节,将整个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系统完整地写出来。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管理处张瑞凤介绍,“这块内容很新,估计很多内容未来对其他省份有借鉴作用。”
为什么会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作为一大重点?张瑞凤说,PM2.5基本解决以后,臭氧问题就凸显起来,近地面的臭氧主要是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反应生成。“挥发性有机物除了工业污染源,一部分还来自于自然界排放,也就是天然源。广东处于亚热带地区,植物生长很好,植物生理代谢出一些有机物,其中一部分就是挥发性有机物。它们通过参加光化学作用会产生臭氧,主要为异戊二烯等。我们学习了香港的研究成果,于是在立法过程中提前考虑这个问题。”
“在空气质量很好的郊区,臭氧也可能超标!”张瑞凤表示,在绿化过程中选择低排放的植物有利于减少天然源排放。未来广东也会朝这个方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