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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海环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协同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条款变化。


修订后《海环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条,第七章在基本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转化了《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关要求。

2、新增了船舶低碳减排、排放控制区、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等制度。

3、完善了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的规定。

4、强化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管的内容。

5、明确了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中各相关方面责任。

绿日环境针对以上几项内容,将新旧法规进行了对比,一起来看看!


一、 转化了《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关要求


01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环法》: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2023《海环法》: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对应罚则的变化:

 

2023《海环法》新增了以下罚项:

(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需要注意的是:

2023《海环法》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和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罚款金额有了大幅提升。对前者罚款金额由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后者的罚款金额由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02 关于船舶拆解2023《海环法》新增了相关条款:

 

第八十六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船舶修造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第八十七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船舶拆解的相关条款也设置了对应罚则,罚款金额最高达一百万元! 

 

二、新增了船舶低碳减排、排放控制区、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等制度

 

01关于船舶低碳减排新增了以下条款:

 

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新增了以下罚项:

 

1.2023《海环法》明确了对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3《海环法》明确了对违反船舶岸电制度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船舶岸电制度也将正式由区域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

 

02关于排放控制区2023《海环法》新增了以下条款: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新增了以下罚项:

 

2023《海环法》明确了对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3关于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2023《海环法》新增规定:


 第八十条 船舶……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三、完善了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的规定

 

01关于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环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23《海环法》:

 

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02关于证书文书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环法》: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023《海环法》:

 

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03对应罚则的变化

 

2023《海环法》对涉及防污设备和器材罚款金额由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对涉及证书文书罚款金额由二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下。

 

四、强化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管的内容

 

01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散液过驳作业申报要求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环法》: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七十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3《海环法》:

 

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对应罚则的变化:

 

2023《海环法》新增了“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罚项,明确了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污染危害性货物要求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环法》: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2023《海环法》:

 

第八十四条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对应罚则的变化:

 

2023《海环法》新增了以下罚项:

 

(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

 

(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

 

(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

 

(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

 

2023《海环法》明确了其罚款金额对应为: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2023《海环法》明确了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中各相关方面责任

 

01属地政府

 

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

 

02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船舶修造拆解单位

 

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部分条款较2017版变化较大,而且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各方应当加强新法学习,以应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新形势,顺应航运绿色发展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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