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01
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项生态环境标准,分别是《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 1198-2021)和《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HAD401/14-2021)。同时对《核燃料循环设施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征求意见稿)》1项国家标准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3项行业标准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02
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其中包括《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21)、《废铅蓄电池再生处理技术规范》(GB/T 40662-2021)和《国家公园设立规范》(GB/T 39737-2021)等多项生态环境领域标准。
03
10月25日,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的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拟公示后报部审定发布实施,其中包括《海滩养护与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方法》、《绿潮生态调查与监测技术规范》等生态环境领域标准。
长三角地区标准制修订情况
0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5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0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美丽乡村 农村废弃物分类》(DB34/T 4025-2021)和《美丽乡村 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DB34/T 4026-2021)2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0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 2377-2021)于10月22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化相关政策
01
10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
02
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国际衔接。”
03
10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全面完善。并要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评估标准体系和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等。”
04
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标准规范和工作体系”“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将绿色发展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等内容。
05
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
06
10月15日,《长三角生态环境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示范区统一地方标准由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由两省一市有关社会团体制定。